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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商务部等7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供销社企业等经营主体作用 加快推进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 为深入贯彻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通知》(商流通发〔2024〕18号),进一步发挥包括供销合作社回收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专业作用、系统优势和网点功能,补齐服务短板,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乡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 各地要推动专业化、规范化回收服务进街道、进社区、进乡村。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以社区回收点、街道中转站、区县分拣中心为支撑的全链条三级回收体系建设,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整合闲置土地、厂房等资源,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园区、区域分拣中心建设,鼓励有实力的大型回收企业与社区回收站点、个体经营户等前端回收环节加强合作,采取流动回收、上门回收、以车代库等方式,扩大再生资源回收服务覆盖面。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标准研究制定力度,提高回收点、中转站、分拣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及运营水平,加快建成一批标准化、规范化、绿色化回收站点、中转站和分拣中心。 二、推动“两网融合” 各地要结合当地城乡人口规模、居民社区和公共机构分布,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两网融合”,通过资源整合、市场运作等方式,从源头加强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投放站点、设施场地共享,作业队伍整合等,逐步建立供销合作社回收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参与的“两网融合”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三、创新再生资源回收模式 各地要引导各类回收企业发展“互联网+”回收模式,培育一批新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鼓励包括供销合作社回收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与家电家具销售企业对接开展“换新+回收”业务,提供废旧家电家具入户拆卸、回收,新产品配送、安装等服务。推动规范回收企业与当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废旧物品回收、资源化利用业务,推广“公物仓”委托运营服务模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发再生资源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丰富信息交互、在线交易等功能。 四、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能力 各地要鼓励回收利用企业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规范拆解企业工艺设备提质改造,提升智能化与精细化拆解能力。支持包括供销合作社回收利用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提升再生资源利用水平,以“无废城市”建设为重点,推进废弃物资源化、高值化利用项目建设,发展废金属、废塑料、废纸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和循环利用产业。 五、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商务、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公益属性,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推广。 各级供销合作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将回收点、中转站、分拣中心建设纳入各地区有关规划,支持再生资源网络体系长期运营发展。协调交管部门,解决回收车辆上路进城难问题。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作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无废城市”建设的必选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新增项,加大支持力度。要将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项目纳入支持范围。要加强供销合作社有关资金项目绩效管理,统筹各类资金渠道,避免重复支持。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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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7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促进农产品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发展改革、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有力有效扩大农产品消费,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促进农产品消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务实举措,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体育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促进农产品消费实施方案 促进农产品消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部署要求,有力有效扩大农产品消费,优化供给端、创新流通端、激活市场端,释放多样化、品质化、差异化消费潜力,引领供需结构升级,现就促进农产品消费制定本方案。 一、优化绿色优质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 (一)提升“三品一标”水平。提高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生产及原料基地建设水平,大力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从严加强证后监管。推进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建设,推广良好农业规范。搭建“三品一标”农产品宣展推介平台,做好地理标志农产品展示推广,增强品质消费引导力。 (二)推进品质评价和质量分级。顺应消费需求,推进农产品质量等级标准制修订及实施,加强质量分级与流通环节有机衔接。推动牛肉主产省开展品质评价,建立指标体系,促进优质牛肉消费。制定一批地理标志水果质量分级标准。大力推广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准,推动实现优质优价。 (三)开发新型加工产品。支持食品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推动人工淀粉、菌体蛋白、功能糖、益生菌等新食品配料研发。以消费需求为导向,开发美味多样的休闲食品、营养健康的饮品,推进开展食药物质等保健食品原料复方配伍备案试点工作,丰富高质量供给。开展气调保鲜、精准保鲜、品质调控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鼓励开发营养健康方便的即配、即烹、即热产品。 (四)创新地方特色食品。立足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加强加工适用型原料品种培育,优化原料品质和加工性能,培育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鼓励地方开发手工制作、传统酿制、养生药膳等加工体验项目,打造一批富有地域特色、蕴含民俗文化的“伴手礼”产品。 二、促进产供销精准衔接,拓宽线下消费渠道 (五)创新节庆展会消费平台。持续打造中国农民丰收节金秋消费季,开展“百名主播+千个乡村+万种产品”公益助农促销、“土特产”集中推介等系列庆丰收促消费活动,带动各地培育一批特色农事节庆品牌,活跃城乡消费市场。支持各类展会及行业协会组织“百展千县万品”购销活动,推动形成以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为引领、行业性展会为骨干、综合性展会为重点支撑的多层次产销衔接、消费促进平台矩阵。组织国家级农产品产地市场、农业农村部定点市场开展“地道风物 乐享生活”主题促消费活动,加大时令农产品上市期营销促销力度。实施“广告助农”行动。 (六)丰富农产品消费场景。结合“购在中国”活动,针对节假日消费市场,以丰收市集、农业嘉年华等形式,开展绿色优质农产品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等主题活动,让城乡居民沉浸式体验丰收喜悦。结合“跟着赛事去旅行”、“乐享精彩赛事寻味中华美食”等品牌活动,鼓励体育赛事配套举办本地“土特产”展示展销、乡村美食品鉴等活动,实现消费联动。支持各地结合特色促消费活动,嵌入“土特产”消费主题活动。支持各地农产品经营企业深入对接餐饮等消费细分领域,突出产品特色品质,满足婴幼儿、青少年、孕产妇、老年人等人群多样化需求。 (七)提升城乡消费设施水平。在产地,重点支持完善农产品市场、冷链集配中心等现代流通网络,提升区域性预冷烘干、贮藏保鲜、分等分级等产后商品化处理能力,完善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打通生鲜农产品进城下乡双通道。推进“千集万店”改造提升,推动农(集)贸市场、乡镇大集提档升级,持续繁荣农村消费市场。在销售端,支持菜市场、生鲜超市等标准化改造,支持蔬菜直通车等便利设施进社区,推广“店仓一体”、“预售+集采集配”、移动“菜篮子”等新模式,提高便民服务水平。鼓励源头直采、订单生产,推进产供销一体化。 三、发挥电商平台优势,提升网络消费质效 (八)挖掘网络销售潜力。深入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深化拓展“数商兴农”,组织各地围绕兴农主题,因地制宜开展网络扩消费活动,引导电商平台升级服务,全面提升用户消费体验。引导电商平台结合县域消费需求,发展即时零售、社区电商等业态,拓展生鲜超市、便利店等本地零售供给。推动优质农产品企业、以棉毛麻丝为主要原料的纺织服装企业与电商平台强化合作,顺应国风国潮,针对年轻主流消费偏好,打造畅销产品,开展首发首秀等活动。 (九)提升直播电商水平。指导电商平台以公益方式扶持一批有特色有潜力的乡村,培育一批扎根乡土的农民主播。引导电商平台开展乡村乡味等主题直播活动,丰富短视频创作,打造有影响力的农产品直播专区。引导电商平台提供常态化、成体系的扶农措施,匹配运营辅导、流量扶持等专项资源包,对集中上市的生鲜农产品给予特别扶持。鼓励电商平台优化算法推荐权重,促进优质优价,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开展产销区域合作,加强协作帮扶促消费 (十)创新省际产销衔接合作。推动省际间建立产销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制定产销主体和产品服务清单,形成开放共享、高效协同的产销生态,消除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瓶颈制约。用好东西部协作机制,开展协作帮扶促消费专项工作,推动东部8个省(直辖市)将优质购销主体、规模采购需求、网络营销资源精准导入西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促进农产品顺畅销售。顺应“南菜北运”、“西果东输”等大流通格局,推广以共享市场体系、生产体系、仓储物流、研发创新为核心的合作模式。 (十一)协同开展产销对接帮扶。办好脱贫地区“土特产”走进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成渝地区推介周活动。深入开展品牌帮扶行动,支持脱贫地区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落实评价、认证等费用减免政策。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政策,用好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和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引导更多平台企业下沉乡村,发挥资源链接、推介引流等作用,打造乡村消费新模式。 五、组织专题科普宣传,倡导营养健康消费 (十二)提升营养健康公共服务。科学确定学生餐计划,优化营养搭配。推动豆制品、优质豆奶等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鼓励各地扩大学生饮用奶推广。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推动食品营养与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研发推广营养健康食谱,重点引导增加优质蛋白食物消费,促进富含膳食纤维的食物消费。 (十三)强化健康消费宣传引导。深入推进“健康饮食 合理膳食”专题科普宣传,积极开展“减油、增豆、加奶”和“增加蔬菜水果、全谷物和水产品摄入”宣传。围绕践行大食物观,开展“顺时而食——二十四节气中的大食物”等系列宣传活动,多形式引导居民营养健康消费。开展健康饮奶公益宣传,推广科学饮奶知识,普及灭菌乳国标,培育健康饮奶意识,提高国产奶制品认可度。推出奶类、牛肉等美食地图,宣传各地奶及奶制品、牛肉及其制品等风味特色,推动农产品消费与文旅消费深度融合。 六、强化品牌引领,增强消费信心 (十四)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公布第四批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名单,健全跨部门培育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发布品牌消费指引和消费地图。在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设立精品品牌专馆,推动电商平台设立精品品牌专区,组织精品品牌专场直播和推介活动,促进品牌农产品消费。探索打造中国农业品牌公共服务平台。组织“锻造农业精品品牌”宣传活动,讲好品牌故事。 (十五)强化品牌目录消费引领。完善省级农业品牌目录,提升目录质量和权威性。指导各地发布一批省级目录品牌消费索引,推动品牌目录成为消费目录。支持各地结合节气时令、特色资源进行品牌创意策划,拓展联名、定制、首发等品牌消费模式,激发消费潜力。组织“十城联动共享美食佳饮”活动,推广本地品牌农产品目录。 (十六)提升品牌营销服务能力。支持各地构建农产品营销服务体系,强化营销服务职能,整合农业展会、产销对接、营销促销、品牌推介等资源,运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加强消费市场研究,推动渠道优化升级。加大品牌主体培训力度,提升营销技术、模式、业态和场景创新能力,做好多渠道、跨渠道营销。指导企业、行业协会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组织“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支持农业品牌培育、管理和保护。 七、推进农文旅融合,拓展消费新空间 (十七)深化游购一体。实施乡村旅游提质增效行动,开展“乡村四时好风光”、“游购乡村”等系列活动,推出乡村旅游产品线路、年俗节庆活动和农特产品。深入实施休闲农业精品工程,举办美丽乡村休闲旅游行推介活动,推介一批乡村休闲旅游精品景点线路,带动农产品地产地销。推动乡村民宿提升服务质量,开展多元业态经营,拓展农产品销售、特色文化体验、农副产品加工等综合业态。因地制宜打造“美食名村”、“美食名镇”,开发农事体验、手工制作、科普研学等项目,带动道地食材销售。推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产业发展,传承农耕技艺,培育打造“农遗良品”。 (十八)办好乡村特色文体活动。支持各地举办村跑、村舞、村BA、村歌等富有乡情乡韵的“村字号”活动,组织美食品鉴、非遗大集、农事体验,全方位展示乡村美景、文化底蕴,丰富乡村消费场景。组织非遗促消费活动,支持非遗工坊、旅游景区等场所推出一批非遗产品和体验活动。实施“文艺赋美乡村”行动,打造一批绘画村、风筝村、乐器村等文化艺术村,通过“村艺工坊”等场所推出一批文化创意产品。 八、加快内外贸一体化,促进消费内外联动 (十九)畅通外贸企业拓内销渠道。办好“外贸优品中华行”系列活动,在全国重点城市举办外贸产品展销会,搭建“线上+线下”融合展销平台,推广“外贸优品”IP,引导外贸企业拓内销与国内促消费联动。办好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等境内国际性农业展会,助力农业企业拓展内外贸销售渠道。支持各地培育内外贸一体化采供对接平台,支持农产品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 (二十)促进内外贸规则机制对接。推动出口农产品质量标准与国内“三品一标”体系衔接,支持企业通过“同线同标同质”认证,实现内外贸产品双向流通。发挥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探索建设内外贸融合发展制度高地。培育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优质主体,指导企业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加工、标准衔接、品牌营销、渠道布局能力。 九、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一)完善配套工作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促进农产品消费有关工作,切实加强部门协同、系统谋划,推动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提升农产品消费监测能力,分析研判消费趋势变化。适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推广促进农产品消费经验做法。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执法,指导相关行业企业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农产品消费环境。 (二十二)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引导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按要求开展仓储保鲜、加工营销、品牌推广等产后环节建设,提升农产品上行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展订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业务,加大农产品营销促销支持力度。推动农产品消费与餐饮消费、文旅消费、体育消费、健康消费等消费措施统筹设计,提升融合消费政策水平。 (二十三)推进全链条协同监管。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监管,重点做好保鲜、储运、运输中的防腐剂、被膜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监管。试行产地准出分类监管制度,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部省统筹开展风险监测。深化重点问题农产品药物残留攻坚治理,推行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企业完善品控体系。部门协同强化全链条监管,推动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准入系统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对接,筑牢质量安全底线,提升消费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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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便利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明确从业人员税收政策适用,减轻从业人员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的规定,税务总局针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的场景,优化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方式,细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相关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要求,减轻平台内从业人员的办税负担,同时避免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相关涉税信息。 二、哪些企业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或其负责与从业人员进行款项结算的相关运营主体,可以适用本公告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三、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公告》对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哪些调整? 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超过800元需要预缴税款。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公告》对从业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方法进行了调整,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 例1:张某6月和7月分别自A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000元和7500元,8月和9月未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月、11月和12月分别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200元、6000元和8000元。 按照现行预扣预缴方法,张某每个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 6月:7000×(1-20%)×20%=1120元; 7月:7500×(1-20%)×20%=1200元; 10月:7200×(1-20%)×20%=1152元; 11月:6000×(1-20%)×20%=960元; 12月:8000×(1-20%)×20%=1280元; 合计需要预缴税款5712元。 按照调整后的方法,采用累计预扣法,张某每个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 6月:[7000×(1-20%)-5000]×3%=18元; 7月:[(7000+7500)×(1-20%)-5000×2]×3%-18=30元; 由于张某8月和9月未取得收入,从10月份开始,需要重新开始累计计算税款。 10月:[7200×(1-20%)-5000]×3%=22.8元; 11月:[(7200+6000)×(1-20%)-5000×2]×3%-22.8=-6元,由于应预缴税款小于零,本月无需缴税和退税; 12月:[(7200+6000+8000)×(1-20%)-5000×3]×3%-22.8=36元。 合计需要预缴税款106.8元,比调整方法前少预缴税款5605.2元。 四、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包括什么?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五、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否可以按照《公告》相关规定,为境外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 境外从业人员自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的,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服务购买方,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代扣代缴增值税。 六、《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具体有什么要求?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采取人脸识别等可信赖的实名核验方式,定期对从业人员身份真实性进行核验,并保存核验的时间和核验结果,确保从业人员信息真实有效。从业人员身份不真实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从业人员在互联网平台内销售服务发生退款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应如何填报销售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从业人员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服务收入的,应当按规定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八、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何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中“用户名称”“用户唯一标识码”“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等栏次?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时,在“用户名称”栏次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平台内展示的用户名称,在“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平台内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 情形一:若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实际来源于该平台的,“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填写该互联网平台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与“用户名称”相同,“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与“用户唯一标识码”相同。 例2:张某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上销售服务,在甲平台注册用户账号,用户名为“张某某”,用户唯一标识码为“zhangsan123”;A企业在办理代办申报时,“用户名称”栏次填写“张某某”,“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zhangsan123”,“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次填写“甲平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栏次填写“张某某”,“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zhangsan123”。 情形二:若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实际来源于其他互联网平台的,“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填写该从业人员实际销售服务所在的其他互联网平台的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内展示的“名称”或“昵称”全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内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 例3:李某实际是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上注册用户账号并销售服务,用户名为“李某某”,用户唯一标识码为“lisi123”;但李某在甲平台销售服务对应的服务收入通过B企业运营的乙平台实际支付,李某在乙平台注册用户账号,用户名为“李某四”,用户唯一标识码为“lisiABC”。B企业在办理代办申报时,“用户名称”栏次填写“李某四”,“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lisiABC”,“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次填写“甲平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栏次填写“李某某”,“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lisi123”。 九、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何代办汇总申报?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内为其代办申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税务机关提供预填服务,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完成代办申报的当月月底通过税务信息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确认式代办汇总申报。 例4:陈某10月自A平台企业、B平台企业分别取得7万元和5万元服务收入,A平台企业、B平台企业已于11月分别为陈某办理代办申报。税务信息系统在11月底对陈某的服务收入进行归集,计算陈某10月取得服务收入合计超过10万元,应补缴增值税1200元。税务信息系统于11月底将汇总信息推送至A平台企业、B平台企业,A平台企业、B平台企业应当于12月15日前分别为陈某代办汇总申报缴税。 例5:王某10月自A平台企业和B平台企业分别取得5万元和13万元服务收入,A平台企业和B平台企业已于11月分别为王某办理代办申报。税务信息系统在11月底对王某的服务收入进行归集,计算王某10月取得服务收入合计18万元。因B平台企业已为其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1300元,税务信息系统将于11月底将汇总信息推送至A平台企业,由A平台企业于12月15日前为王某代办汇总申报缴税。 十、互联网平台企业更正代办申报,需要退税的如何办理? 互联网平台企业当期代办申报有误,当月更正代办申报需要退税的,由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互联网平台企业往期代办申报有误,更正代办申报需要退税的,应当告知从业人员,由从业人员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十一、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是否还需要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例6:赵某10月自A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2万元,A平台企业11月已按规定为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则A平台企业不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重复报送赵某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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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七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中新网5月14日电 据科技部网站14日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科技大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构建与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体系,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以下简称《政策举措》)。 《政策举措》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聚焦服务于国家重大科技战略部署,着力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重点围绕创业投资、货币信贷、资本市场、科技保险支持科技创新,加强财政政策引导,健全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以及完善科技金融生态等七个方面内容,凝练了15项科技金融政策举措。 《政策举措》明确,发挥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生力军作用,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作用、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支持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发债融资等。发挥货币信贷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优化科技创新与技术改造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银行探索长周期科技创新贷款绩效考核方案、推动政策性银行支持科技发展等。 《政策举措》要求,发挥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关键枢纽作用,优先支持取得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研究制定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能力的政策文件、建立债券市场“科技板”等。发挥科技保险支持创新的减震器和稳定器作用,制定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探索以共保体方式开展重点领域科技保险风险保障、开展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试点、鼓励险资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等。 《政策举措》提出,加强财政政策对科技金融的引导和支持,用好用足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财政工具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持续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落实好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关税收政策等。央地联动推进全国科技金融工作,推动区域科技金融创新实践、开展科技金融政策先行先试、推广创新积分制、区域科技金融实施成效评价等。打造科技金融开放创新生态,建立健全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推动科技金融开放合作、拓宽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渠道等。 《政策举措》的出台将有效统筹创业投资、货币信贷、资本市场、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工具,推动更多金融资源进入科技创新领域,引导金融资本更多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切实破解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堵点难点问题,实现科技金融“破题”。 下一步,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将做好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宣传解读,共同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细,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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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中央纪委办公厅公开通报3起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典型问题日前,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会同中央纪委办公厅对3起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具体如下: 1.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在城市管理中盲目决策、机械执行,损害群众利益,加重基层负担。2024年7月以来,三河市个别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官僚主义严重,未经科学论证和充分征求意见,推动出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脱离实际提出广告牌匾“除国际国内连锁品牌,不允许用红蓝底色或字样”等禁止性规定。为推动牌匾整治工作快速见效,该市组织开展两次百日攻坚行动,违反《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频繁进行工作调度、督查督办和排名通报,加重基层负担。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中简单机械,搞形式主义“一刀切”,对包括国内连锁品牌在内的1800余块商户门头牌匾颜色进行变更,损害了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时任三河市委主要负责人已受到免职处理。 2.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政务服务中搞“面子工程”。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场所时背离实际需求,搭车建设数字液晶屏、全彩屏48块、105.61平方米,其中有3块屏幕总面积达76.3平方米、耗资227.53万元,这些屏幕主要用于接待来访参观,平时基本处于关闭状态。同时,投资1200万元建设的住建行业人才管理系统、供排水全过程监管系统等6个政务服务信息系统,有的建成后就停用,有的未有效运行,造成资源浪费。还以业务合作为由,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场所装修、设备购置和运维等费用转嫁给合作银行,后因相关合作银行决定不再向其提供费用,导致场地设施运营难以为继。 3.山东省一些地方在项目集中开工、集中签约中盲目攀比,数据不实。近年来,山东省一些地方在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中,有的项目反复开工,淄博高新区2025年春季集中开工35个项目中有6个为重复项目,个别县区单个项目反复开工3次;有的项目论证不够,烟台市蓬莱区某项目申报投资额近90亿元,但两年来仅投入500万元完成场地平整,滨州市博兴县某项目两次纳入集中开工并申报投资额70多亿元,但目前仍处于前期研究论证中;有的项目用地用海等手续还不完备,就被纳入集中开工;有的开工仪式追求场面,一个会场租用电子屏等设备费用达20多万元。还有的县级市项目集中签约名不符实,实际落地率严重偏低。部分基层干部群众和企业对项目集中开工、集中签约中的形式主义问题反映比较强烈。 以上问题反映出一些地方和部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存在差距,有的群众观念淡薄,任性用权、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过度依赖督查检查考核,频繁搞排名通报,加重基层负担;有的脱离实际需要,在政务服务中片面追求硬件设施高端大气,热衷于建系统、搭平台,搞“面子工程”,华而不实、铺张浪费;有的政绩观有偏差,重形式轻实效,为了数据“好听好看”和排名靠前,在项目建设中讲究场面、热衷造势,盲目追求数量甚至虚报夸大。 越是推进重点工作,越要注重克服形式主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运用好典型问题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埋头苦干、不务虚功。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要从自身抓起改起,上下贯通抓好系统领域整治,示范带动各级纠治形式主义突出问题。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深入剖析问题根源,举一反三、系统整改,对虚假整改、表面整改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坚决杜绝整改中的形式主义。(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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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 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商务部: 你部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相关工作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工作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赋予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新内容新任务,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开展改革创新探索,大胆试、大胆闯,有序扩大自主开放,释放超大规模市场潜力,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出更大贡献。 三、在已有试点地区基础上,将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合肥市、福州市、西安市、苏州市等9个城市纳入试点范围。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对《工作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试点管理体制,优化协同联动、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加强人才培养和高素质专业化管理队伍建设,推动试点任务落地落实,更好为全国服务业开放创新发展发挥引领作用。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推进,组织开展督促和评估工作,确保《工作方案》各项改革开放措施落实到位。 五、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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