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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史上最严电池安全令”将施行从“能量密度为王”转向“安全性能为先”被业界称为“史上最严电池安全令”的《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近日发布,并于2026年7月实施,首次将动力电池热失控后“不起火不爆炸”纳入强制标准,推动行业从“续航竞赛”转向“安全竞赛”。 在此背景下,宁德时代、比亚迪、欣旺达等头部电池企业率先布局推出符合新国标的产品,抢占安全技术高地。这场不起火不爆炸的安全革命,不仅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速低端产能出清,更将推动市场资源向头部集中,重塑行业竞争格局。业内共识是,在安全成为核心竞争力的当下,真正注重研发与质量的企业将获得更大发展空间。 热失控后“不起火不爆炸”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38031-2025)(简称“新国标”)正式发布,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新国标首次提出因内部短路发生热失控后不起火不爆炸的要求,被称为“史上最严电池安全令”。 相比2020年版的国家标准,新国标的单体测试项目新增了快充循环后安全测试,电池包或系统测试项目修订了热扩散测试、新增了底部撞击测试。从产品设计源头降低动力电池自燃事故发生概率,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 新国标涵盖7项单体测试和17项电池包或系统测试等,与2020版国标相比,在诸多关键技术要求上实现了强化与增补。根据券商机构梳理的新国标的升级要点,在针刺、外部加热基础上,新国标新增内部加热片触发热失控方法,模拟电池内部短路等复杂故障场景。另外,新国标中,电池热扩散试验新增要求不起火、不爆炸,保留热失控后5分钟内发出报警信号的要求,增加报警信号之后5分钟内无可见烟气进入乘员舱的要求。新国标要求电池系统触发单体热失控后,至少在2小时观察期内无起火,且所有监测点温度须低于60℃,防止延迟性爆燃。 此外,新增针对电池包或系统底部遭受撞击的测试要求,电池包需满足在直径30毫米钢球以150焦耳能量冲击电池底部后,无泄漏、外壳破裂、起火或爆炸,并满足绝缘电阻要求。新增快充循环后安全测试项目。增加在多次快速充电循环后对电池安全性能评估的要求,电池需在300次快充循环后通过外部短路测试,要求不起火、不爆炸,确保快充技术普及下的安全冗余。 知名商业顾问、企业战略专家霍虹屹告诉记者,新国标的出台是一次标准体系层面的“价值重构”。新国标的核心导向是从电池“能量密度为王”走向“安全性能为先”。换句话说,过去是“跑得远”,现在要“活得久”。这一变化,标志着电动汽车产业正从初期扩张、追求规模效应,步入质量红利主导的发展阶段。 头部企业官宣“达标”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新国标公布,近期头部动力电池和整车厂商已纷纷官宣旗下产品达标。宁德时代表示,公司是首家通过新国标的企业。公司一直在引领电池行业向“高标准”时代发展,以无热扩散为例,公司2020年提出并量产搭载第一代无热扩散(NP)技术的电池,实现不起火不爆炸,提前6年满足新国标的要求。 此外,比亚迪、欣旺达、国轩高科、中创新航、极氪汽车、吉利汽车、广汽集团、小鹏汽车等电池和整车企业,也纷纷公告旗下动力电池产品和整车搭载的电池达到或超过新国标要求。 “对于工信部最新颁布的新国标,欣旺达也是该标准的核心研究起草和推动单位之一,其中的相关要求如老化电芯的安全性、热扩散测试不起火、不爆炸等,已经作为欣旺达安全企标执行多年。”欣旺达方面表示,公司始终注重技术迭代创新,秉承产品安全可靠性优先的宗旨,构建了完善的安全可靠性管理体系。 作为锂电池四大主材之一的隔膜,其性能升级成为保障电池安全的关键一环。星源材质方面告诉记者,锂电池起火爆炸主要源于穿刺短路或热失控导致的隔膜收缩。星源材质研发的芳纶涂覆隔膜技术在提升锂电池安全性能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公司的芳纶涂覆隔膜具有耐高温、高强度和快浸润的特点,最高破膜温度超400℃,能够有效延缓热蔓延,为锂电池安全提供关键性、基础性的支撑和保障,从材料端切断安全隐患。” 鉴于能量密度和安全性更高的特点,固态电池被业内认为是下一代电池技术。特别是新国标发布后,将对动力电池安全性提出更高要求。业内共识是,安全性更高的固态电池和钠电池将迎来利好。 今年5月,电池负极材料龙头贝特瑞发布了固态电池材料整体解决方案,涵盖贝安FLEX半固态及GUARD全固态系列产品。贝特瑞告诉记者,在安全性方面,贝安从材料到电芯的整体设计实现安全性的大幅提升。在材料方面,高镍三元正极原位包覆技术,推迟热失控时间110分钟,在结构方面,采用无机固态电解质微纳涂覆技术,提高针刺通过率80%;此外,全固态GUARD系列完全避免电解液使用,解决锂离子电池安全隐患。 万联证券指出,与传统锂电池相比,固态电池工作温度范围更宽,耐热性更好,且固态电解质具有耐高温、不可燃、绝缘性好的特性,安全性能大幅提升。在应用中,传统锂电池过热时容易短路失控,固态电池则不易产生短路问题,能够满足新国标“不起火不爆炸”的标准。此次新国标的安全标准升级,将进一步提升固态电池需求的迫切性,加速固态电池的产业化进程。 有望走出低价内卷 新国标被称为“史上最严电池安全令”,然而这种“强制安全革命”也可能面临一些短期挑战。“对于部分中小企业来说,由于技术储备不足、资金有限,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达到新国标的要求,面临被淘汰的风险。这将导致行业短期内出现一定的波动,部分企业可能会面临经营困难甚至倒闭。同时,企业为了满足新国标的要求,需要加大在技术研发和生产设备升级上的投入,这将增加企业的成本,对企业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新智派新质生产力会客厅联合创始发起人袁帅表示。 据了解,新国标的实施时间点为: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2026年7月1日起执行,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2027年7月1日起执行。换言之,尚未达到新国标要求的新能源车企和动力电池企业,将拥有约一年时间的过渡期来提升其技术。 过去几年市场过度追求能量密度与低价竞争,导致部分企业为压价牺牲质量。有锂电产业行业资深人士告诉记者,某企业招标中,低价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无法保障高质量水平,这种价格内卷让行业存在隐患。而新国标对安全性的强化,将有望逆转行业“唯价格论”的恶性竞争,推动市场向“质量优先”转型,加速低端产能出清。 “当安全成为核心竞争力,真正注重研发与质量的企业将获得更大发展空间。”前述锂电行业人士指出,新国标不仅是技术标准的升级,更是行业生态的重塑。 光大证券指出,动力电池产业链的行业格局有望向头部集中。由于需要增加电池安全防护相关制造工艺流程,现有产线面临升级改造,且固态电池等新技术的研发投入较大,中小厂商或难以负担,行业集中度有望加速提升。 霍虹屹表示,在竞争优势上,头部电池企业将在三个维度拉开差距。一是“体系化安全设计”能力,能做从热失控抑制到多级防护的一体化方案;二是“产品落地转化”速度,能把实验室成果快速推向量产车规级应用;三是“品牌信任红利”,在安全成为主旋律时,客户更愿意为“更稳”的选择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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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6月3日,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40条,将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针对个体工商户独特的法律属性和经营特点,结合近年来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 在工作职责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如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和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测算机制、开展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等。 在细化和完善登记规则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细化了个体工商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规则,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在其登记机关辖区以外从事依法需要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应当另行设立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在优化登记服务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对接、档案迁移等工作。细化了对外投资的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的,应当以其经营者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并明确了具体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明确了经营权继承的相关要求和材料规范,为个体工商户传承、打造“百年老店”提供制度支撑。 在健全退出机制方面,《规定》完善了个体工商户注销制度,明确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增设了另册管理制度,规定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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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制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服务,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开展个体工商户跟踪监测、发展状况分析,加强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不断优化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测算机制,指导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开展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分析。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发展阶段、行业类型等,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型分类,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 第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职责。 第六条 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当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材料、程序规定。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登记下列事项: (一)组成形式; (二)经营范围; (三)经营场所; (四)经营者姓名、住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也应当依法登记。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二)登记联络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登记联络员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常用联系方式,确保有效沟通。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经营者经常居所与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 共享地址、不具备实际居住条件的集中办公区等集群登记场所,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简化、免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经营场所客观存在,并且申请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除外。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多个实体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所有实体经营场所全部记载在营业执照上。 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以外从事依法需要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应当另行设立个体工商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登记机关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每个经营场所都进行登记。 仅提供互联网域名访问、虚拟主机租用等服务,不提供实际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空间地址,不得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 同时通过线下和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登记实体经营场所,并可以同时登记网络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其所在地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行政区划名称的规则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迁移至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仅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迁移至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迁入地和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对接、档案迁移等工作,为个体工商户迁移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的,应当以其经营者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并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也可以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予以延续。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二)已经结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等,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和涉税违法行为; (三)已经报送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已经被移出; (五)未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 (六)未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者已经解除。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企业设立条件,并且变更后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共同签署的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四)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合并办理。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仅提交申请书和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四)拟转型为相关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材料。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一网通办、一体化办理、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加强信息共享等方式,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作为转型后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登记机关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并将变更登记日期、转型后企业相关信息等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原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延续: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企业可以作为该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行政许可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 (三)原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换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出具《变更登记通知书》,作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属登记等事项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开展政策宣传,支持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推动在金融、产业升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者或者注销该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有多个继承人的,应当就继任经营者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凭下列材料之一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一)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 (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三)民事调解书; (四)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五)其他足以证明继承权归属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数据的监测分析,发现数量异常增长、同一自然人大量登记、同一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短时间内集中登记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研判。经研判,认为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不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清税证明。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第三十三条 被纳入另册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登记机关应当恢复其登记在册状态。 第三十四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被撤销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个体工商户被纳入另册管理、被撤销登记或者注销后,登记机关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永久留存,健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享机制,确保可追溯可查询。 第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以经营者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记载的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经营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经常居所与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 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对前款所述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登记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追求经营主体数量增长,违背相对人意愿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或者强制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第三十八条 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定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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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七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中新网5月14日电 据科技部网站14日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科技大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构建与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体系,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以下简称《政策举措》)。 《政策举措》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聚焦服务于国家重大科技战略部署,着力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重点围绕创业投资、货币信贷、资本市场、科技保险支持科技创新,加强财政政策引导,健全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以及完善科技金融生态等七个方面内容,凝练了15项科技金融政策举措。 《政策举措》明确,发挥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生力军作用,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作用、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支持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发债融资等。发挥货币信贷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优化科技创新与技术改造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银行探索长周期科技创新贷款绩效考核方案、推动政策性银行支持科技发展等。 《政策举措》要求,发挥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关键枢纽作用,优先支持取得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研究制定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能力的政策文件、建立债券市场“科技板”等。发挥科技保险支持创新的减震器和稳定器作用,制定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探索以共保体方式开展重点领域科技保险风险保障、开展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试点、鼓励险资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等。 《政策举措》提出,加强财政政策对科技金融的引导和支持,用好用足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财政工具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持续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落实好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关税收政策等。央地联动推进全国科技金融工作,推动区域科技金融创新实践、开展科技金融政策先行先试、推广创新积分制、区域科技金融实施成效评价等。打造科技金融开放创新生态,建立健全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推动科技金融开放合作、拓宽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渠道等。 《政策举措》的出台将有效统筹创业投资、货币信贷、资本市场、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工具,推动更多金融资源进入科技创新领域,引导金融资本更多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切实破解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堵点难点问题,实现科技金融“破题”。 下一步,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将做好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宣传解读,共同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细,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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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中央纪委办公厅公开通报3起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典型问题日前,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会同中央纪委办公厅对3起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具体如下: 1.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在城市管理中盲目决策、机械执行,损害群众利益,加重基层负担。2024年7月以来,三河市个别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官僚主义严重,未经科学论证和充分征求意见,推动出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脱离实际提出广告牌匾“除国际国内连锁品牌,不允许用红蓝底色或字样”等禁止性规定。为推动牌匾整治工作快速见效,该市组织开展两次百日攻坚行动,违反《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频繁进行工作调度、督查督办和排名通报,加重基层负担。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中简单机械,搞形式主义“一刀切”,对包括国内连锁品牌在内的1800余块商户门头牌匾颜色进行变更,损害了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时任三河市委主要负责人已受到免职处理。 2.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政务服务中搞“面子工程”。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场所时背离实际需求,搭车建设数字液晶屏、全彩屏48块、105.61平方米,其中有3块屏幕总面积达76.3平方米、耗资227.53万元,这些屏幕主要用于接待来访参观,平时基本处于关闭状态。同时,投资1200万元建设的住建行业人才管理系统、供排水全过程监管系统等6个政务服务信息系统,有的建成后就停用,有的未有效运行,造成资源浪费。还以业务合作为由,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场所装修、设备购置和运维等费用转嫁给合作银行,后因相关合作银行决定不再向其提供费用,导致场地设施运营难以为继。 3.山东省一些地方在项目集中开工、集中签约中盲目攀比,数据不实。近年来,山东省一些地方在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中,有的项目反复开工,淄博高新区2025年春季集中开工35个项目中有6个为重复项目,个别县区单个项目反复开工3次;有的项目论证不够,烟台市蓬莱区某项目申报投资额近90亿元,但两年来仅投入500万元完成场地平整,滨州市博兴县某项目两次纳入集中开工并申报投资额70多亿元,但目前仍处于前期研究论证中;有的项目用地用海等手续还不完备,就被纳入集中开工;有的开工仪式追求场面,一个会场租用电子屏等设备费用达20多万元。还有的县级市项目集中签约名不符实,实际落地率严重偏低。部分基层干部群众和企业对项目集中开工、集中签约中的形式主义问题反映比较强烈。 以上问题反映出一些地方和部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存在差距,有的群众观念淡薄,任性用权、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过度依赖督查检查考核,频繁搞排名通报,加重基层负担;有的脱离实际需要,在政务服务中片面追求硬件设施高端大气,热衷于建系统、搭平台,搞“面子工程”,华而不实、铺张浪费;有的政绩观有偏差,重形式轻实效,为了数据“好听好看”和排名靠前,在项目建设中讲究场面、热衷造势,盲目追求数量甚至虚报夸大。 越是推进重点工作,越要注重克服形式主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运用好典型问题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埋头苦干、不务虚功。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要从自身抓起改起,上下贯通抓好系统领域整治,示范带动各级纠治形式主义突出问题。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深入剖析问题根源,举一反三、系统整改,对虚假整改、表面整改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坚决杜绝整改中的形式主义。(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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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 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商务部: 你部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相关工作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工作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赋予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新内容新任务,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开展改革创新探索,大胆试、大胆闯,有序扩大自主开放,释放超大规模市场潜力,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出更大贡献。 三、在已有试点地区基础上,将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合肥市、福州市、西安市、苏州市等9个城市纳入试点范围。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对《工作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试点管理体制,优化协同联动、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加强人才培养和高素质专业化管理队伍建设,推动试点任务落地落实,更好为全国服务业开放创新发展发挥引领作用。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推进,组织开展督促和评估工作,确保《工作方案》各项改革开放措施落实到位。 五、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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